個資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
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(授信類使用)

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(以下稱本社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臺端詳閱:

一、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:
(一)「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」、「核貸與授信業務」、「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」、「授信業務」、「徵信」。
(二)「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,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」、「契約、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」、「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」、「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」、「資(通)訊與資料庫管理」、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」。
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聯絡方式等,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。
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/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(如:商業會計法等)/本社因執行業務必須之保存期間。
(二)地區:本社分支機構所在地、通匯行所在地、本社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、與本社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。
(三)對象:
  1.本社(含受本社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,例如: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等)。
  2.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。
  3.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(例如:通匯行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、臺灣票據交換所、財金資訊公司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、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、與本社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)。
  4.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  5.臺端同意之對象(例如本社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等)。
(四)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
四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臺端就本社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得向本社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社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(二)得向本社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請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臺端的請求為之。

五、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或提供不完全時,基於本社相關業務之執行所需,本社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。
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(非授信類使用)

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(以下稱本社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臺端詳閱:

一、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:
(一)「存款與匯款」、「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」、「票據交換業務」。
(二)「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,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」、「契約、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」、「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」、「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」、「資(通)訊與資料庫管理」、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」。
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聯絡方式等,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。
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/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(如:商業會計法等)/本社因執行業務必須之保存期間。
(二)地區:本社分支機構所在地、通匯行所在地、本社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、與本社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。
(三)對象:
  1.本社(含受本社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,例如: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等)。
  2.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。
  3.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(例如:通匯行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、臺灣票據交換所、財金資訊公司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、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、與本社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)。
  4.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  5.臺端同意之對象(例如本社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等)。
(四)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
四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臺端就本社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得向本社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社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(二)得向本社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請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臺端的請求為之。

五、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或提供不完全時,基於本社相關業務之執行所需,本社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。